<正>经与市劳动局共同研究,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4年“工效挂钩”、“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算范围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工效挂钩”、“两个不超过”办法,“目标效益工资”、“工资增长与销售实物量挂钩”等工资分配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的对象,均属工资清算范围.
上海财税
199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