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作为德性的正义,我们通常将其视为一种个人品质,即使我们所设想的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存在某些(根本的)关涉,但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则直接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因而"作为德性的正义"是适用于个人还是适用于社会,实际上是模棱两可的。本文将反思和探讨这种歧义性(ambiguity),尽管本文主要关注的仍然是个人正义。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