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1-04-14
/ 1
<正>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建国后,我国对个体业户课征所得税制度随着不同时期的税制改革有过几次改变:1958年以前征收工商业税,1958年起改征工商所得税,1985年又暂按集体企业所得税课征,1986年初单独立法,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的演变过程大致为:建国初期,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由5%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