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研字[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