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逐步明确,制度设计上也趋于合理。但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我国仍可以通过借鉴美国强制报告制度、法国临时照料制度、德国监护监督的比例原则以及我国港、澳、台三法域监护监督制度等域外经验,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报告制度、临时照料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以进一步增加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
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