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行为的广受推崇不足以说明其本身的合法性。站在教义学的视角,以谋取虚拟筹码这种财物为目的进行棋牌类对局游戏,符合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组织多人在游戏平台开“游戏房间”进行棋牌游戏,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以网络棋牌游戏为业,通过倒卖所赢的虚拟筹码生活的人,从而与“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契合。因此,网络游戏中有赌博罪成立的空间。由于支配能力有限,网络平台原则上无罪。由于违法判断标准——“数额”的存在,游戏平台的约束,只有极少数行为是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不会造成处罚范围的过大,更不会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