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的租佃理论,本文从边际效率角度分析了唐宋时期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不同主体选择不同租佃契约类型的经济学逻辑.唐前期均田农民具有较高抗风险能力,故倾向于选择交易成本低的定额契约,并可以承受较高的定额租.中唐以后,随着主、客户分化,平均地租水平下降.同时因主、客户抗风险能力不同,所以前者(特指乡村下户)倾向于选择定额契约,后者倾向于分成契约.这导致宋代不同地区的客户比例差异较大.
唐宋历史评论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