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作出了较完善的立法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仅有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确有必要。立法上,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不同档位的主体划分,并对'隐私'的范围进行分门别类的界定;在行为构成上要严格符合三要件立法设计;在司法运行上,要完善立法对诉前前置程序的法律确认,为司法能动性的提升提供确切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A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