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70条确立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并且强调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的优先性,但司法实践中专职、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越位”现象频频发生,合适成年人法定顺位的正当性因此受到质疑.从国家亲权的孙充性和个案正义的现实需求来看,确有必要赋予法定代理人优先到场权,但不应当将其绝对化,需要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意志以及到场人员的适格性,增设法定代理人的退出机制.未来在“单一到场模式”下,可以从强化义务性、注重适格性、设立拒绝权以及改革通知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时代法学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