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满足经济发展的流动性需求和农业大国的稳定性需求,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土地经营权是权利用益物权,其主体无承包权主体之身份性,其内容与承包权有交叉。承包权应当命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应当命名为土地经营权,在修缮民法典物权编时加入独立章节规定。
钦州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