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天津法学
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