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理念的不断推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经济深度融合,互联网产品已成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互联网产品之间的竞争也将愈发激烈,在实践中搭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并呈现出了多种形态。但互联网产品的无形性,免费性,搭售强制的非明示性及可卸载性等问题都为互联网产品搭售行为的司法认定带来了难点。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广义的互联网产品搭售形态并不构成搭售,只有狭义的搭售形态即产品整合行为和静默安装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搭售。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