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的特殊司法体制与控制死刑适用理念的偶然结合造就了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特征的重要历史原因.审级制度建设的弱后,使得通过审判程序确保死刑准确适用的功能大打折扣,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级制度的补充而被引入进来.源自人民司法制度中的实体正义观,否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价值,确立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监督程序的定位.这一定位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而被打破,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迅速开展起来.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