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法》修改过程中,刑事罚则仍有保留的必要。在现行刑法立法模式下,应在刑法现有框架内对《铁路法》中规定的罪名进行筛选,同时将某些尚不构成犯罪或根据现有规定难以准确定性的行为加以规定。注重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发挥《铁路法》刑事罚则对刑法典的引领作用。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