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必须坚持公证的公益性,这是公证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使然,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盈利”,盈利与否与公益性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
中国公证
201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