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的修改是调整刑罚结构乃至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刑制度的修改具有总则与分则同时修改;被废除的死刑罪名大多是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同时废除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且以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为主;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并存等特点。但仍存在死缓制度的修改不彻底;与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存有差距;仍有废除死刑罪名的可能性等问题。因此,未来的立法应该明确死缓的法律地位,提高死缓执行死刑的标准;死刑适用标准借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的国际规定;死刑政策立法化,使其不仅能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而且能彰显法律的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