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于设置政府职责,科研主体的权利则较少得到体现。科研权利的缺失使抽象化的政府职责失去启动机制,这即造成了以国家职责为本位的科技法规范难以得以实施而被虚置。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丰富了科研权利的内涵,实现了国家职责向国家义务的转化,这为科技法走出虚置化的困境提供了解决思路,亦即科技法规范应将其实施的助力点放置于"科研权利"而非"政府职责",借助科研权利体系建构相对应的国家义务体系,以科研权利的行使为政府义务履行的启动机制,据此既可使科技法规范设置的国家义务得到履行,科技法的创新激励功能也可被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