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初,黄浦区法院拟订了《黄浦区人民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并于1993年7月1日起试行。嗣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上海市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于1993年8月起在静安区、浦东新区和松江县三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黄浦和静安两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对黄浦和静安两区
上海人大月刊
199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