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司法改革,我们已经历了十余个年头。其间各种举措和“良方”无不以实现社会正义为良好的立论根基,无不以司法公正作为其直接的目的。然而,司法审判之公正度却仍不时地因各种因素的困扰而大打折扣。撇开“司法腐败”等已大众化的原由外,司法角色间的“情缘”则不能不成为一个情理性的事因。在情缘泛滥严重威胁司法公正的情况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