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缓限制减刑的本质与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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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在本质上属于不同于死缓的刑罚执行制度,也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在适用前提上,首先要将死缓限制减刑定位于死刑的替代措施,只针对“死刑过重”而非“生刑过轻”;其次,死缓限制减刑在死刑体系中的逻辑应当以死缓一死缓限制减刑一死刑立即执行为顺位;再次,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还要明确死缓的适用范围。在具体适用标准上,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的前罪与后罪都应当限定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只包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等情况”只包含在“累犯+8种犯罪”基础上的从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