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复议行为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行政复议行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权利救济行为,它所直接处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相对人权利义务,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应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