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综合门市部(供方)业务员张××代表本单位同某贸易商行(需方)签订了一份购买一级三合板一千张,总价款为27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供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向需方发货,需方收到货后认为三合板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质量标准,掺杂了部门二、三级的三合板,故既不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也不退货,一直不理睬供方。三个月后,供方多次来京向需方催要货款无结果,于是按合同仲裁协议的约定,到需方所在地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
北京工商
199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