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被告人天生具有刑罚不适性,其本身也属于精神病控制下的无能为力者。因此,不仅需要在刑罚上予以适当的优待,如果确实需要对精神病犯罪人予以强制医疗,也应符合保护其最大利益之原则,应坚持在保卫社会的前提下,给予他们以社会化的强制医疗处遇,这是对精神病犯罪人人道、科学处遏的要求,也是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社会矫正的有效路径。
犯罪研究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