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应作为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条件成熟,财产权效率优先并追求GDP的时代已经过去,趋向财产权的效率与劳动权的公平之间的平衡。立法理论充分,理性经济人在自利性的同时要平衡利他性,企业除了效率的经济目的以外还要承担相关利益者安全与健康的社会责任。立法路径明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的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权由双方共享,以工业民主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的决策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为义务,我国有条件制定人性化的规范工作场所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