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有其相对于城市社会不同的特点,这是一个“熟人社会”.乡村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兼容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城市社会为基点,以一个“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作为主导,并把这个规则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这造成在乡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规则统一的难度.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与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是现在基层法院面临的一种挑战.如何实现法治的统一,不在于对乡村的普法,也不在于要求法院采用严格条文主义判案,真正的解决方案在于发展乡村经济.市场经济会彻底瓦解乡土社会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的“乡土文化”也就没有存在的物质基础,原有的社会规则就会被一种更大层面的统一规则所代替,实现了统一规则下的治理也就实现了在规则适用层面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