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诽谤的立法规制是在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在宪法意义层面,可以运用比例原则作为分析框架对其合理与否进行考量。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诸多诽谤罪名,作为广义诽谤法而存在的《刑法》第103条第2款、105条第2款的立法设定并不符合比例原则,作为一般诽谤法存在的《刑法》第246条也存在一定瑕疵,应在现有基础上做出修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