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带有行政领导体制的特征,通过制度上的形式领导与运作中的实质控制两方面来实现。这种管理模式并非通过行政力量直接领导社会组织,而是以党建监管和运作规范等手段来对其进行约束,是一种"准行政领导体制"。该模式作为对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折中回应,能够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适度规避其可能遭遇的风险,但若监管运作不良就可能限制社会组织的有序活动。因此要重视这种"准行政领导体制"作用的两面性,使其成为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监管途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