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是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所承诺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政府诚信乃是政府与公众契约的产物。因此,社会契约是政府诚信的重要渊源;政府诚信是对社会契约的有力保障,它与社会契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政府诚信建设路径有三:以契约精神重塑政府诚信建设理念,以契约关系强化政府诚信建设的主体意识,以契约规则完善政府诚信建设机制。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