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作为中国集体协商工作的突破口,在如火如荼开展之时却因法律规范过于简单粗陋而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约束力问题作为核心制度规范在法律层级和地方立法中呈现极端不完善和混乱的局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约束力所关涉之集体合同主体、订立之程序、约束力之内容及不同层级集体合同竞合时之效力关系,应为未来制度完善和理论跟进的重要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