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生活领域近期突现的余额宝等金融产品是动产用益物权的适用形式,其分别对接的货币基金系在货币之上成立的用益物权;我国学界关于用益物权客体的某些主张太过牵强,不能成立。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对接基金的经济本质的正当性和经济价值的有效性,并对"余额宝冲击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金钱有关的权利都是债权"、"理财产品都是用益物权的适用类型"等学术主张进行了辨析。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