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律法规在各地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为了省事,往往与“一府两院”或执法部门签订“责任状”,(有的与“一府两院”签订,有的与执法单位直接签订),即在年初制订好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目标及奖罚措施,年终,依照“责任状”的要求,评定考核结果,确定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奖惩,以此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公民与法治
2014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