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成本法下企业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权益法下企业上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因为这一结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求投资企业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呈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