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留心现代国际法新趋势的人,都不能忽视了二种互争雄长的势力。一种是传统1的所谓国家主权论所代表的,而其他一种则为大战以后革新的国际舆论所主张。前者理论的根据,可远溯于霍布斯(Hobbes),他承认国际法的规则未经个别国家明白的或默示的采取,即对此国家无拘束力,因为国家的主权是不被外界所束缚的。有了这个前提,有些国家,一方面虽然参加国际组织,讨论关于国际立法的事件,他方面对于凡是足以剥削或限制国家自由的国际协定或条约,它们便避之若浼。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