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捕到底”、“久押不决”、“不当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羁押的初衷,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对现行羁押措施进行重新审视之余,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承继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原则,填补了我国在羁押救济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也有力地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刑诉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制约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操作,使其成为毫无强制力和生命力的“摆设”。因此,无论是从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角度,还是从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相互制约的角度,都需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严密的设计,以增强该机制的司法适用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