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研究生法学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