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份,与广告有关的税收政策出笼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每年用于广告费用最多为销售额的2%,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成本,可向以后纳税年度分摊结转,对非媒体广告性支出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不得超过销售额的千分之五。
税务(福州)
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