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应为变适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而不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适法行为,即凡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以外之行为,其范围排除了非法占有,外延又大于合法占有;合法行为,指不违反法律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对于侵占行为中"代为保管”中的两种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界定,只有用适法行为才可以合理地涵盖之;持有,仅指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以占有意思为要件,由其来界定侵占行为将会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意思即为"非法所有”,而占有和所有在民法理论中的解释是有区别的,因此,为避免学理解释的麻烦,建议直接使用"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