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获取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3-13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客观上无法列举穷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功能,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使其在个案中的含义具体化。抽象而言,凡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