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安徽水利财会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