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风险意指诱因不明确、难以预测、发生概率比较小且危害性极其严重、又难以控制局势和能够有效应对的可能性及不利后果。在应对灾难性风险方面,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法相对于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存在比较优势。但行政机关规制灾难性风险的实践对目前中国传统行政法制理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现行风险规制法律制度框架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从三大方面予以回应:转变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治理逻辑;突破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创新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具体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