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目的决定了量刑制度的发展方向,而且也会影响到个案的公正审理。本文把这一目的界定为“惩罚为辅、预防为主、特殊保护为根本”,立论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有关原理,现实基础是未成年人的远大发展前景,历史传统是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特殊保护说”与双面预防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惩罚和预防只是手段而已,而特殊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目前要从四条途径实现这一目的: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定进行细化;建立刑罚个别制度;处理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重视有关未成年人的权利并充分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