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赔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天津法学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