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基本权利作为对抗国家公权力之“利器”,并不适用于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基本权利之第三者效力理论的出现,将“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扩展至私人与私人之间。然而,第三者效力理论如何得以产生与发展却是一个有待厘清的问题。众所周知,基本权利并非一个封闭的体系,其所具备的主观公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之二重性质,从诞生至今就经历着自身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完善。第三者效力理论的证立及其适用方式的确立,均与基本权利之二重性质——尤其是客观价值秩序面向——息息相关。
研究生法学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