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证据法学体系有所差异,根源在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书面审理模式”与“言辞审理模式”的差异。完善我国证据法学体系有必要纳入缺失的“论证阐释部分”。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