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核心在于对个人自由权的“度”的把握。行为人注意水准的高低对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均会产生影响。在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时,应尽量精确注意义务的范围,量化私人损失;在私人成本等于或低于社会成本时,应对“无主”损失拟制“权利主体”,将社会成本纳入考量范围。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