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数量的增加和司法问题的凸显,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或法律诠释学开始在中国成为一门显学,但是他们无一例外都被安排在法律方法论项下进行教学和研究,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诠释学的理论基础却是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所带来的哲学解释学。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纠缠意味着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或诠释学)在从哲学领域进入法学领域的过程中产生了困难,这种困难是由立法中心主义与用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差异所产生的。文章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厘清为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