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缺乏研究,更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其加以重视和完善。本文认为,应当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犯罪论体系中,应当明确"但书"规定的内容,在明确界定超法规正当行为和期待可能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它们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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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