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中,我们都主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证书、证卷为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制度,笔者就这一制度在审判中遇到一些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不同在我国,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证书或证卷为证明,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
福建法学
200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