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曾将居住权以用益物权的形式进行设立,引发了学术界的大讨论。居住权是物权的范畴,但是我国的物权法体系还不够完整,物权法体系与居住权较难融合。居住权不可转让的本质与我国国情不符,不利于房屋的流通,违背了“物尽其用”原则。居住权在我国的主要使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可以通过完善其他法律来进行保障。居住权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