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在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进行各种改革的尝试。在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出售实践中,各级地方政论都将产权出完全变为企业出售,以致出现了许多随时可能发生的权利纠纷或权利义务不明的永久性隐患。笔者认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在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利性质没有准确界定。只有坚持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利本质是股权,产权交易才可能按合法的形式来进行。
辽宁财专学报
2000年5期